剑门道中遇微雨

宋代-陆游

衣上征尘杂酒痕,远游无处不销魂。

此身合是诗人未?细雨骑驴入剑门。

古诗三百首 抒怀

译文及注释

译文

衣服上沾满了旅途上的灰尘和杂乱的酒的痕迹。出门在外去很远的地方宦游,所到之地没有一处是不让人心神暗淡和感伤的。

我这一辈子就应该做一个诗人吗?为什么骑上瘦驴在细雨中到剑门关去?

注释

剑门:在今四川省剑阁县北。据《大清一统志》:“四川保宁府:大剑山在剑州北二十五里。其山削壁中断,两崖相嵌,如门之辟,如剑之植,故又名剑门山。”

征尘:旅途中衣服所蒙的灰尘。

销魂:心怀沮丧得好像丢了魂似的,神情恍惚。形容非常悲伤或愁苦。

合:应该。未:表示发问。

最后二句:典出南宋尤袤《全唐诗话》:“(唐昭宗时)相国郑綮,善诗。或曰:‘相国近为新诗否?’对曰:‘诗思在灞桥风雪中驴子上,此何以得之?”

参考资料:

1、鹤鸣 编选.陆游经典作品选.重庆: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,1995:21

创作背景

  此诗当作于南宋孝宗乾道八年(1172年)冬。当时,陆游由南郑(今陕西汉中)前线调回成都(今属四川)。他此行是由前线到后方,由战地到大都市,是去危就安、去劳就逸。他在南郑往成都途经四川剑阁剑门关时写下这首诗。

参考资料:

1、缪钺 等.宋诗鉴赏辞典.上海:上海辞书出版社,1987:934-936

鉴赏

  这是一首广泛传颂的名作,诗情画意,十分动人。然而,也不是人人都懂其深意,特别是第四句写得太美,容易使读者“释句忘篇”。如果不联系作者平生思想、当时境遇,不通观全诗并结合作者其他作品来看,便易误解。作者先写“衣上征尘杂酒痕,远游无处不销魂”。陆游晚年说过:“三十年间行万里,不论南北怯登楼”(《秋晚思梁益旧游》)。梁即南郑,益即成都。实际上以前的奔走,也在“万里”“远游”之内。这样长期奔走,自然衣上沾满尘土;而“国仇未报”,壮志难酬,“兴来买尽市桥酒……如钜野受黄河顿”(《长歌行》),故“衣上征尘”之外,又杂有“酒痕”。“征尘杂酒痕”是壮志未酬,处处伤心(“无处不销魂”)的结果,也是“志士凄凉闲处老”(《病起》)的写照。

  “远游无处不销魂”的“无处不”(即“处处”),既包括过去所历各地,也包括写这首诗时所过的剑门,甚至更侧重于剑门。这就是说:他“远游”而“过剑门”时,“衣上征尘杂酒痕”,心中又一次黯然“销魂”。

  引起“销魂”的,还是由于秋冬之际,“细雨”蒙蒙,不是“铁马渡河”(《雪中忽起从戎之兴戏作》),而是骑驴回蜀。就“亘古男儿一放翁”(梁启超《读陆放翁集》)来说,他不能不感到伤心。当然,骑驴本是诗人的雅兴。李贺骑驴带小童出外寻诗,就是一个佳话。李白、杜甫、贾岛、郑棨都有“骑驴”的诗句或故事,而李白是蜀人,杜甫、高适、岑参、韦庄都曾入蜀,晚唐诗僧贯休从杭州骑驴入蜀,写下了“千水千山得得来”的名句,更为人们所熟知。所以骑驴与入蜀,自然容易想到“诗人”。于是,作者自问:“我难道只该(合)是一个诗人吗?为什么在微雨中骑着驴子走入剑门关,而不是过那‘铁马秋风大散关’的战地生活呢?”不图个人的安逸,不恋都市的繁华,他只是“百无聊赖以诗鸣”(梁启超语),自不甘心以诗人终老,这才是陆游之所以为陆游。这首诗只能这样进行解释;也只有这样解释,才合于陆游的思想实际,才能讲清这首诗的深刻内涵。

  这就是说,作者因“无处不销魂”而黯然神伤,是和他一贯的追求和当时的处境有关。他生于金兵入侵的南宋初年,自幼志在恢复中原,写诗只是他抒写怀抱的一种方式。然而报国无门,年近半百才得以奔赴陕西前线,过上一段“铁马秋风”的军旅生活,旋即又要去后方充任闲职,重做纸上谈兵的诗人了。这使作者很难甘心。所以,“此身合是诗人未”,并非这位爱国志士的欣然自得,而是他无可奈何的自嘲、自叹。如果不是故作诙谐,他也不会把骑驴饮酒认真看作诗人的标志。作者怀才不遇,报国无门,衷情难诉,壮志难酬,因此在抑郁中自嘲,在沉痛中调侃自己。

  一般地说,这首诗的诗句顺序应该是:“细雨”一句为第一句,接以“衣上”句,但这样一来,便平弱而无味了。诗人把“衣上”句写在开头,突出了人物形象,接以第二句,把数十年间、千万里路的遭遇与心情,概括于七字之中,而且毫不费力地写了出来。再接以“此身合是诗人未”,既自问,也引起读者思索,再结以充满诗情画意的“细雨骑驴入剑门”,形象逼真,耐人寻味,正如前人所言,“状难写之景如在目前,含不尽之意见于言外。”但真正的“功夫”仍在“诗外”(《示子遹》)。

陆游(宋代)

陆游(1125—1210),字务观,号放翁。汉族,越州山阴(今浙江绍兴)人,南宋著名诗人。少时受家庭爱国思想熏陶,高宗时应礼部试,为秦桧所黜。孝宗时赐进士出身。中年入蜀,投身军旅生活,官至宝章阁待制。晚年退居家乡。创作诗歌今存九千多首,内容极为丰富。著有《剑南诗稿》、《渭南文集》、《南唐书》、《老学庵笔记》等。 ►诗词151首 ►词句(77)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