好学不倦
许衡于金卫绍王大安元年(宋宁宗嘉定二年、元太祖四年)四月初三(1209年5月8日)出生在新郑县城西阳缓里,祖籍怀庆路河内县沁北村人,后为避战乱,许衡父母才迁居到新郑。
据《元史》、《许文正公遗书》、《许文正公世家谱》、《元朝名臣事略》、《元文类》、《蒙兀儿史记》等史料记载,许衡家族世代务农,但他自幼勤读好学,天资聪颖,七岁时入学,曾问老师为何要读书,老师答曰:“为了考科举。”许衡又问:“仅仅是这样?”老师大为惊异。以后每次讲书,许衡都要问个究竟,以致老师对其父母说:“令郎聪敏过人,我不能胜任,请别求名师。”辞馆而去。像这样连换了三位老师。长大后更加好学,因家贫无钱购书,常涉百里借书抄书。他曾在一个算命先生家中看到一部解释《书经》的书,便去手抄回来细读,后来逃难到徂徕山才得到一部王弼注释的《易经》。当时虽兵荒马乱,许衡仍坚持日读夜思,且身体力行。
天兴二年(1233年),蒙古兵临新郑县,许衡同众人从洛阳渡河经河阳(今孟县)返乡。
此后,许衡相继至鲁、魏之地,在魏三年后又回到怀庆路,后又常来往于河、洛之间,在柳城从姚枢处得到程颐、程颢及朱熹的著作,从中获益甚大。后移居辉县附近之苏门山时,常与姚枢及窦默讨论学问,内容涉及经传、子史、礼乐、名物、星历、兵刑、食货、水利等众多话题。许衡曾说:“纲常伦理国家一日不可废,如果在上者不履行,我们一般人也要履行。”他在实际生活也正是这样做的。许衡曾赴河北大名府讲学,由于恭谨执教,求学的人很多,并匾其斋为“鲁斋”,从此号称“鲁斋先生”。
屡起屡归
元宪宗四年(1254年),忽必烈受封于秦中,召许衡为京兆提学,许衡在京兆的郡县广建学校。忽必烈南征时,许衡返归怀庆,京兆学者挽留不住,只得送至临潼而归。
中统元年(1260年),忽必烈即位,召许衡、姚枢至京师。当时王文统为平章政事,在讨论治国安邦之道时,文统重利,而许衡等人认为必须以义为本,招致王文统忌恨,再加上窦默在忽必烈面前说王文统学术不正,王文统怀疑三人是一派,便奏请委任许衡为太子太保、姚枢为太子太师、窦默为太子太傅,表面上是尊敬重用他们,实际上是使其不能接近忽必烈。后又改命许衡为国子祭酒、姚枢为大司农,窦默为翰林侍讲学士。不久,许衡因病辞官返乡。
至元二年(1265年),忽必烈任命安童为右丞相,打算让许衡辅助安童,便召许衡至京师,命他参预中书省政务。许衡上疏治国纲要五项建议,忽必烈大为称赞,并一一采纳。许衡平时奏议很多,但他不留底稿,留传下来的仅此一件。
至元四年(1267年),许衡因病归怀庆休养,至至元五年(1268年)又被召回,他的奏疏仍秘而不传。
至元六年(1269年),忽必烈命许衡与太常卿徐世隆制定朝廷礼仪制度,与太保刘秉忠、左丞张文谦立定官制。许衡参考历代官制体系,减去一些临时增设机构和旁设机构,于至元七年(1270年)上奏。其中涉及到一些权贵的利益,有人劝他不要变更旧制。许衡说:“我所论的是国家的体制,与个人无关。”他的建议得到忽必烈赞同。不久,阿合马任中书平章政事,统领尚书省及六部,权势很大,一些大臣阿谀奉承,但许衡与阿合马争论时,坚持原则,从不让步。不久,忽必烈任命阿合马的儿子为枢密佥院官,众人都附合,唯独许衡不同意,对忽必烈说:“国家大权在于兵、民、财三个方面,如今阿合马掌管民、财,其子又掌管兵权,这不行。”此后许衡随忽必烈到上京时,又列举阿合马专权欺上,损国害民的众多事项,但未得上报给忽必烈。许衡因此称病,请求不参与国家机务大事。
传播儒学
忽必烈早有立太学的打算,于至元八年(1271年),任命许衡为集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,并亲自挑选蒙古子弟交于许衡教育,许衡请求征调其弟子王梓、刘季伟、韩思永、耶律有尚、吕端善、姚燧、高凝、白栋、苏郁、姚火敦、孙安、刘安中等十二人为伴读。这些蒙古子弟年幼,许衡关爱他们如同对自己的儿子一样,但对于师徒等级关系的严格,就像君臣关系一样。除熟读诗书外,他还演习各种礼仪。这些学生尊师敬业,均知三纲五常为人之道。
至元十年(1273年),因权臣屡次破坏汉法,致使学生缺粮,许衡便请求辞职返回怀庆故里,翰林学士王磐对忽必烈说:“许衡教人有方,诸生学后可以从政,这是国家大体,不要让他辞去。”但由于窦默为许衡恳求,忽必烈还是让许衡还乡,以赞善王恂代管太学事务。刘秉忠等奏请以耶律有尚、苏郁、白栋等为助教,保持原许衡所制定的教学规矩,忽必烈同意。
制定新历
元朝自取得中原后,采行金朝的《大明历》,但该历法不精确,世祖于至元十三年(1276年)令王恂制定新历。王恂认为一般历家只知历数不知历理,奏请许衡回京以集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来主持太史院事。许衡与太史令郭守敬等合作,研制新观象仪,经细密观测,参照旧有历法,剔除其中错误,于至元十七年(1280年),制成新历,忽必烈赐名为《授时历》,颁行天下。
生荣死哀
至元十七年(1280年)六月,许衡因病请归怀庆休养。
元至元十八年三月初三(公元1281年3月23日),许衡辞世,时年七十三岁。于同年四月二十(5月9日)下葬。许衡作古后,怀庆人无论贵贱长幼皆为之恸哭。四方学者闻讯相聚哀哭,更有不远千里奔赴墓前致吊者。
大德元年(1297年),元成宗铁穆耳追赠许衡为荣禄大夫、司徒,谥号“文正”。
至大二年(1309年),加赠正学垂宪佐运功臣、太傅、开府仪同三司,追封魏国公。
皇庆二年(1313年),朝廷下诏以许衡从祭孔庙。延祐初年,又诏立书院于京兆,以祭祀许衡,并赐田做祭祀的经费,书院名“鲁斋书院”,鲁为许衡居魏时的书斋名。
许衡的品德言行大为人们推崇,被后人誉为“元朝一人”。
许衡是中国十三世纪杰出的“思想家、教育家和天文历法学家”,是元代初期的名臣,也是一位著名的学者。他鉴于当时干戈扰攘,民生凋敝的势态,一再向元世祖建议要重视农桑,广兴学校,以“行汉法”作为“立国规模”。他说:“古今立国规模,虽各不同。然其大要,在得民心。而考之前代,北方奄有中夏,必行汉法,乃可长久。故魏、辽、金能用汉法,历年最多。其他不能用汉法者,皆乱亡相继。史册具载,昭昭可见也。”从而可知,许衡的政治理想是要实行儒家的仁政以获得民心。至于获得民心的关键,则在于实行“汉法”。由于这一“立国规模”的确定,中原广大地区社会秩序得到恢复,生产得到发展,人民生活得到安定。许衡还与刘秉忠、张文谦等一起定官制、立朝仪,对元初政局稳定、经济生产的恢复起了积极作用。
许衡长期担任国子监祭酒,主持教育工作,承宣教化,不遗余力。许衡以“乐育英才,面教胄子”为宗旨,故其门下不仅有大批汉族学生,还有不少蒙族弟子。他施教的原则是“因觉以明善,因明以开蔽”,即循循善诱,潜移默化。至元八年(1271年),许衡奉元世祖之命,负责培养一批蒙古贵族子弟,在他的辛勤教育下,这些不懂汉文的青年也都成为“尊师敬业”的优秀儒生。其中有不少人,后来“致位卿相,为一代名臣”。众多弟子如姚燧、耶律有尚等皆学有成就。
许衡对待学生“爱之如子”,从生活到学习无不关怀备至。他对待自己则从严要求,“夜思昼诵身体力行,言必揆诸其义而后发”。因此,在许衡的熏陶教育下,“数十年间彬彬然,号称名卿士大夫者,皆出其门下矣。”所以,许衡通过传道授业,对于汉、蒙文化的融合和交流作出了卓越的贡献。
元世祖即位后,许衡还与刘秉忠等“立朝仪”、“定官制”,完善元朝官员品阶等级。筹划立国规模,上书言立国“必行汉法”。
许衡精通天文、历算。至元十三年(1276年)元世祖“以海宇混一,宜协时正日”,故须摒弃沿用已久舛误甚多的金代(大明历)而创制新历。于是,遂命许衡“领太史院事”,全面负责这一工作,并以王恂、郭守敬为副,共同研订。经过全们的积极努力,至元十七年(1280年),终于完成了这一艰巨复杂的任务。在此期间,许衡以年届七旬的高龄,辛劳擘划,艰苦备尝。创制了简仪、仰仪、圭表、景符等天文仪器,在全国各地修建27所观测台,进行实地观测。制订了《授时历》。他用近世截元法代替了上元积年法,并推算出了365.2425日为一年,这个结论,比地球围绕太阳公转一周的实际数字只差26秒,比欧洲著名的《格列高利历》还要早三百年。《授时历》使用的时间,前后达363年(1281年—1644年)之久,是中国历史上使用时间最长的一部历法,也是中国历法史上的第四次重大改革。明初著名学者宋濂赞扬道:“至元十三年,世祖诏前中书左承许衡、太子赞善王恂、都水少监郭守敬改订新历,……自古及今,其推算之精,盖未有出于此者也。”这是十分中肯、公允的评价。
许衡对汉蒙文化交流,程朱理学传播和朱陆合流有较大影响。与姚枢、窦默等讲程朱理学,“慨然以道为己任”。他对程朱理学的研究有其独到之处,提出了“命”、“义”之说。许衡精研程朱理学而不拘泥,提出了著名的“治生论。”他说:“言为学者,治生最为要务。”许衡是元代儒学的主要继承人和传播人。元代有人赞扬他说,“继往圣,开来学,功不在文公下。”明代大儒薛瑄则称其为“朱之后一人”。
许衡在哲学上,称世界本原是“独立”的“道”。认为“道”生“太极”,“太极”函“一气”﹔“气”具阴阳,由此化生天地万物,而其中又以人为灵贵。他又称太极是理﹑天理,说“有是理而后有是物”,“无理则无形”,认为形而上之理是世界根源。在论到天地万物时,认为“万物皆本于阴阳,要去一件去不得”。万物皆有刚柔﹑动静﹑内外诸矛盾。每一矛盾双方都相济相胜,“天下事,常是两件相胜负,从古至今如此”。但他认为,矛盾发展最终“以静为主”,止于无对﹑静止的状态,又表现了形而上学的思想倾向。
在心性问题上,许衡认为人禀赋天理即天命之性。人性本善,是本然之性。但人禀气有清浊之不同,故又有气质之性。通过静时“存养”﹑动时“省察”的修养方法,能使“气服于理”,复见天理。他还提出心与天同的天人合一论,强调“反身而诚”﹑“尊德性”等自省自思的认识和修养方法,认为这样就可以尽心,知性,知天。 许衡哲学虽本于程朱,但不重玄奥“隐僻”之理,而强调道德践履。他说,“道”在日用行事中,不是高远难行之事,并提出“盐米细事”也应当讲究。这在客观上有一定积极意义。